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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专项工作监督与执法监督的异同及联系
发布时间: 2019-09-10 新闻来源:

王贵生  冯秋娥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广泛的监督权,明确了七大法定监督方式。专项工作监督和执法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两个重要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县级人大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往往对两者的认识模糊,监督的重点及目的不明确,程序上混为一体,专项工作监督多,执法监督少,甚至存在以专项工作监督代替执法监督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更科学有效地开展监督活动,提高监督实效,笔者结合自己多年来人大工作的实践,就地方人大专项工作监督与执法监督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专项工作监督与执法监督的相同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明确规定了监督的主体、对象、原则、内容、方式、程序等。专项工作监督与执法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两个重要方面,有着很多相同之处。
   (一)监督的主体和对象相同
    监督主体都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都是同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和由同级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的原则相同
    人大监督工作都必须坚持五大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常委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行使监督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原则。
   (三)监督议题确定的途径相同
   《监督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度要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的组织执法检查。对这两方面监督议题的选择和确定,法律明确了六条来源和途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四)审议意见的形成及处理程序相同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后,要形成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其审议意见的形成过程是相同的,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及督办落实程序是相同的。
    二、专项工作监督与执法监督的不同之处
    专项工作监督与执法监督尽管有着很多相同之处,界限不是很明显,但还是有一定的区分。
   (一)监督的内容有所不同
    专项工作监督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某一方面工作情况的监督,就是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在工作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重大决策是否科学合理,一旦发现他们违宪违法或者偏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损害人民利益,则予以纠正。具体而言,就是了解“一府一委两院”某一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审议意见,督促改进,推进“一府一委两院”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开展。
    执法监督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了解贯彻实施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的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二)监督的方式有所不同
    专项工作监督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某项工作的专题报告,对其实施专项监督。  
    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一府一委两院”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中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及撤职三种非经常性的监督方式既可以在专项工作监督中运用,也可以用于执法监督。也就是说地方人大在专项工作监督或执法检查中,对发现“一府一委两院”的有关重大问题或违法案件,可以依法行使质询询问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权力,必要时可以提出撤职罢免案。
   (三)监督的程序有所不同
    一是常委会前准备工作的时限要求不同。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公室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的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执法检查活动对前期准备工作以及时限,法律没有明确要求。
    二是开展的活动不同。专项工作的监督,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是“视察或专题调研”活动,而且是“可以”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不是“必须”的;执法监督开展的是“检查”活动,而且要求人大常委会必须成立执法检查组,必须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三是参加活动的人员组成不同。专项工作视察调研活动由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和部分本级人大代表参加,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实践中,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更强,也应邀请法律专业人员或律师参与,并在活动开展前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四是报告主体不同。专项工作监督在常委会上主要听取和审议的是“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报告工作,政府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执法监督在常委会上主要听取和审议的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报告,不要求“必须”同时听取执法单位的相关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是对所审议的报告要求不同。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一府一委两院”某一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的推进措施;执法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一府一委两院”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不是报告这部法律所涉及的这一领域工作,强调的是政府和有关方面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责任。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监督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既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还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三、专项工作监督与执法监督的内在联系
    专项工作监督与执法监督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要方面和经常性工作,有着密切的、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府一委两院”的有些工作内容就是执法,所以专项工作监督也某种程度地包含着执法监督。在监督工作中,要明确两项监督的重点和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工作。既要重视专项工作监督,也要适时的开展执法监督,只有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审议专项工作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改进工作与严格执法结合起来,互促互动,才能更有效的发挥人大的监督职能,才能保障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系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法制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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