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日前,宝鸡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实施意见》。
该《实施意见》规定,从2017年起,有计划地安排市政府有关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情况进行分组审议和满意度测评;报告人员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有关询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并于3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对报告人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该《实施意见》的出台,使省、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也为人大常委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郑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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