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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票贿选定要“零容忍”
发布时间: 2016-09-19 新闻来源:

张天科

    近日,辽宁贿选案幕后真相曝出。据报道,2013年,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过程中,有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拉票贿选,有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涉及此案,不仅涉及多名省、市厅局级领导,其中更不乏40多名国企高管。日前,由辽宁省人大选举产生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因拉票、贿选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当选无效,取消了代表资格。同时38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因代表资格终止也相应终止。“辽宁拉票贿选案”涉案人数之多、性质之恶劣、情节之严重,实在让人触目惊心。这是继湖南衡阳、四川南充后,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首个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

    选举法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辽宁省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拉票贿选,明显违法,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其当选无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这45名全国人大代表违反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拉票贿选当选无效,既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又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产生能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人为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应当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公平性。搞拉票贿选,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然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决不能等闲视之。这次中央对辽宁拉票贿选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拉票贿选“零容忍”的坚定决心,有力维护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辽宁拉票贿选案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暴露出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过程中,有的地方选举组织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不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破坏选举的行为熟视无睹,甚至官商勾结,拿原则作交易,亵渎人大代表的神圣职务;一些代表候选人利用资本操纵选举,明目张胆拉票贿选;一些人大代表目无法纪,把收受代表候选人钱物视为潜规则;一些人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为代表候选人拉票穿针引线。在严肃查处的同时,必须高度警醒、汲取教训、引为镜鉴。

    反思辽宁拉票贿选案,我们得出深刻的警示是:党纪国法是高压线、警戒线,任何人都不得触犯。每一个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在当前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汲取拉票贿选案的教训,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依法施政。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种光荣的使命,绝不能用金钱来换取。绝不允许金钱渗透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绝不允许通过任何手段干扰破坏人大代表的选举,绝不允许人大代表这一光荣神圣的职务变成官商交易和富贵阶层的政治筹吗,从而失去人民群众的根基。

    民主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当前正值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县乡人大换届选举,选举什么样的人当人大代表,也直接关系到中国的民主能否发扬,百姓的意见建议能否通达。因此,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负有监督宪法法律执行的重任,要认真反思总结辽宁拉票贿选案、衡阳破坏选举案的深刻教训,必须始终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要依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真正把哪些思想素质高,群众威信高,履职能力强,热心人大工作,能真实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呼声的群众代表选为人大代表;同时要坚决打击、果断查处不正之风和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绝不姑息迁就、绝不法外开恩,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要自觉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绝不允许把权钱交易那一套带到选举中来,绝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觉维护法治权威,坚决抵制和反对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作者系金台区人大办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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